民法191條
第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 ...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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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1-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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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1條,推定建物或工作物所有人就建物或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該欠缺不必為損害發生之唯一原因(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民事判決). http://www.lawt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