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73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6 年01 月24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刑法173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6 年01 月24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9 年01 月27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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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3條 相關參考資料
刑法第17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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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173、174、175、176、17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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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173、174、175、176、27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9 年01 月27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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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1 刑法第173條-「現供『人』使用」與「現有『人』所在」意涵

因為放火罪章規定較為繁瑣,讀者必須熟悉上開體系表,並實際對應. 相關法條。必須特別提醒讀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建. 築物(刑法第173條第1項)有處罰未遂及預備犯之明文;放火燒燬現非供. 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刑法第174條第. 1項),有處罰未遂之明文。另外,刑法並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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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法第173條.174條.175條之差異| Yahoo奇摩知識+

一.抽象危險犯以及具體危險犯之區別: 1.抽象危險犯:按所謂抽象危險犯乃立法者基於大量生活經驗,認定某一法益,根據諸多實例,皆會導致不可收拾之犯罪結果,為避免此一結果發生,並保護該法益,是立法者於立法之時,即運用立法技術,將刑罰權向前並向外延伸,藉此在結果尚未發生之前,即以刑罰抑制此結果之發生,以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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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點法律專班 - 高點法律網

法益,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列入公共危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 益為重,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97台上2895決)。 而「危險犯」中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前者(「具體危險犯」). 之具體危險,係指法益侵害之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之程度,此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之. 內容,需行為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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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判 - Google App Engine

【裁判字號】:79年台上字第2747號.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民國79 年07 月04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放火罪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結果,致標的之效用喪失而言。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73 條(83.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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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認定及公共危險章有關「燒毀」之意涵- 智丞法律 ...

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認定及公共危險章有關「燒毀」之意涵,智丞法律事務所,桃園多年律師經驗,廣受推薦的律師,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認定及公共危險章有關「燒毀」之意涵,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意見,協助處理各種類型的法律案件,智丞法律事務所,是桃園當地知名並廣受推薦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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熨衣引大火粗心男屋毀判刑〈解說:林俊賢律師〉 - 法律知識庫聯晟法網 ...

使用電熨斗這類電器用品時,本來應該謹慎小心提高注意力,避免熨斗持續運作導致過熱而引燃衣物或附近可燃物,依案中何男之智識經驗及當時現場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但其竟疏於注意而引發大火,自有過失,而此過失與房屋燒燬之結果間又有因果關係,何男之行為應成立[$300175$]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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