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事業單位業主責任

業主平行分包之原事業單位認定:如公共工程等業主將土建工程、機電工程、空調 ... 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災補. 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 帶責任。 ➢ 再承攬者亦同。 ➢ 職...

原事業單位業主責任

業主平行分包之原事業單位認定:如公共工程等業主將土建工程、機電工程、空調 ... 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災補. 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 帶責任。 ➢ 再承攬者亦同。 ➢ 職安法§25. 僱用勞工勞務承攬. 再承攬人. 承攬人. 原事業單位. 業主. 僱主責任. 連帶責任.

相關軟體 NVDA 資訊

NVDA
NVDA(NonVisual Desktop Access)是一款免費的“屏幕閱讀器”這使盲人和視力受損的人可以使用電腦。它以電腦語音讀取屏幕上的文字。您可以通過將鼠標或鍵盤上的箭頭移動到文本的相關區域來控制所讀取的內容。如果計算機用戶擁有稱為“盲文顯示”的設備,也可以將文本轉換為盲文。 。 NVDA 為許多盲人提供了教育和就業的關鍵。它還提供了訪問社交網絡,網上購物,銀行和新聞.NVDA 與微軟... NVDA 軟體介紹

原事業單位業主責任 相關參考資料
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檢查注意事項本條文之目的係事業單位之設備維護與 ... 之事業單位,有將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即應負危害告知之責任。 (二)以其事業交付承攬(原事業單位)之認定:事業係指「反複從事一項經濟活動」、「 ... 時,電力公司應認定為原事業單位,不得以輸配電前之前置作業為由,認定為業主。

http://www.rootlaw.com.tw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以其事業』疑義- 台灣法律網-律師事務所

業主平行分包之原事業單位認定:如公共工程等業主將土建工程、機電工程、空調 ... 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http://www.lawtw.com

屋頂作業職災案例探討與承攬管理實務 -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原事業單位就職災補. 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 帶責任。 ➢ 再承攬者亦同。 ➢ 職安法§25. 僱用勞工勞務承攬. 再承攬人. 承攬人. 原事業單位. 業主. 僱主責任. 連帶責任.

http://www.isha.org.tw

承攬商管理應有之作為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份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 ... 原是業主僅將部份工作交由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者,應不 ...

http://www.taifer.com.tw

承攬安全管理實務

每年約450件重大職業災害中,發生於原事業單位. 或未交付 ... 連帶責任: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 具有營運相關性時,應以該業主為原事業單位 ...

http://oa.lib.ksu.edu.tw

承攬管理 - 首頁|中央研究院總務處

從事業. 務之人. 刑事責任. 職安. 法三年. 以下有期徒. 刑. 刑法業務過. 失五年以下 .... 者為原事業單位. 具有營運相關性時,應以該業主為原事業單位 ...

http://gao.sinica.edu.tw

承攬管理防災措施與案例探討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四)原事業單位之員工,遇承攬人及其勞工有不安全. 行為時,應及時 .... 原事業單位? 業主? ○「雇主」、「原事業單位」角色認知. 不清,致不認識防災責任,未落實防.

https://www.klsio.gov.tw

承攬與再承攬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 交通大學土木系

原事業單位就職災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勞安法§16. 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 僱主責任. 僱用勞工. 勞務承攬. 再承攬人. 承攬人. 原事業單位. 業主.

http://www.cv.nctu.edu.tw

承攬關係之職業災害連帶補償責任- 台灣法律網-律師事務所

請問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原事業單位"定義為何? ... 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 業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定作人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裝修業者的裝修是按照定作人(即業主)的 ...

http://www.lawtw.com

職業災害之責任歸屬--- 法規概說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課後您應該可以理解. □ 何謂職業災害. □ 職災責任之面向及究責對象. □ 僱傭、承攬契約角色之定性. □ 業主、原事業單位之區辨. □ 職災之雇主與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https://www.klsio.gov.tw